法律分析:1、允許經營中藥材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壹份;2、野生藥材收購許可證申請表壹式二份;3、企業提供企業綜合材料壹份,說明企業基本情況、機構設置、質量管理、專業技術人員情況;4、若委托他人收購的,提供企業法人簽名、蓋章的委托書,收購人的有效證件原件和復印件;5、中藥專業技術人員職稱人員的職稱證原件或經過中藥專業知識培訓證書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復印件壹份;6、收購野生藥材倉儲和涼曬場所平面示意圖各壹份,要求標明有效面積、長、寬、高以及相關設施、地理位置等。
7、受理通知單;8、申請材料簽收單;
9、現場檢查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六條 國家對藥品管理實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負責。
第七條 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保證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第八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執行國家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