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哪些不誠信的行為?
1.第壹類是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
2.第二類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正常社會秩序的行為,包括行賄受賄、偷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者服務費、惡意拖欠工資、非法集資、合同詐騙、傳銷、無證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借貸資格投標、串通投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者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等行為。
3.第三類是拒絕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包括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後,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
第二,失信會有什麽影響?
1.銀行等金融機構限制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的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降低信用卡額度,並及時通過司法查詢平臺向法院報告其存款情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降低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等級,限制其守信用和合同評優資格;
3.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向鐵路部門出售火車票,民航部門不向其出售機票。
第三,不守信會怎麽樣?
1.失信會造成政府采購、招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的限制或禁止。,失信被執行人的社會生存空間就會大大縮小;
2.失信者的財產、房屋將被凍結、扣款,無法坐飛機、買房。各種旅遊、度假幾乎是夢想,各種與高消費相關的活動都會被限制,孩子會被禁止上高收費的私立學校。
3.情節嚴重的甚至會判刑,最高7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規定
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