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航規定,經濟艙旅客每人隨身攜帶的物品重量不超過 5 公斤。頭等艙乘客每人可攜帶兩件隨身物品。每件隨身物品的尺寸不得超過 20 x 40 x 55 厘米。
水果和蔬菜沒有特別規定。因此,只要蔬菜重量不超過規定,就可以帶上飛機。
如果選擇托運,每件不能超過 50 公斤,體積不能超過 40 x 60 x 100 厘米,只要在這個範圍內就可以。
擴展
威脅航空飛行安全,在航空運輸中可能明顯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財產損失的物品或物質。特殊貨物運輸主要有以下幾類 小件貴重物品:現金、有價證券、匯票、信用卡、珠寶、照相機。緊急物品:藥品、鑰匙、護照、旅行支票、商業文件。不可替代物品:手稿、傳家寶、易碎物品:玻璃杯、玻璃容器、液體。
上述物品應隨身攜帶或放在可放在座位下的隨身行李中。上述物品在托運行李中的遺失或損壞,航空公司按普通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乘客不得攜帶管制刀具登機。管制刀具以外的尖銳或鈍器應與托運行李壹起托運,不得隨身攜帶。
相關部門需出具相關證明方可在國際航線上運輸行李
包裝要求
航空貨物對包裝的要求非常嚴格,因此在航空運輸的情況下,貨物的包裝必須嚴格執行航空運輸的相關規定,以便包裝好的貨物能夠安全到達指定地點。
貨物包裝的壹般規定:
1、貨物包裝應牢固、完好,在運輸過程中要防止包裝破裂、內裝物泄漏、丟失;防止貨物因碼放、摩擦、振動或因氣壓、溫度變化而損壞或變質;防止對操作人員造成傷害或汙染飛機、地面設備及其他物品。
2.包裝內的填充材料(如木屑、紙屑等)不能漏出。除紙袋包裝貨物(如文件、資料等)外,托運貨物應使用打包帶捆紮。嚴禁使用草袋包裝或草繩捆紮貨物。
3、包裝除應適合貨物的性質、狀態和重量外,還應便於搬運、裝卸和碼放;包裝外表面不能有突出的釘、鉤、刺等;包裝應整潔、幹燥、無異味和油汙。
4、捆紮貨物所用的包裝帶應能承受貨物的全部重量,並保證貨物起吊時不破損。
5、捆紮貨物所用的包裝帶應能承受貨物的全部重量,並保證貨物在吊裝時不會破損。貨物包裝不符合本手冊有關規定的,應要求托運人改進或重新包裝後方可收運。
對部分貨物的特殊規定:
1、粉末狀貨物
包裝袋,最外層應使用塗塑紡織袋作為外包裝,確保粉末不外漏,單件貨物毛重不得超過50公斤;用紙板桶、木桶、膠合板桶包裝的,要求桶身無破損、接縫嚴密、桶蓋密封、桶箍結實牢固;用玻璃瓶包裝的,每瓶內裝物的重量不得超過每瓶內裝物的重量不得超過 1 千克。鐵質或木質材料作外包裝,箱內用緩沖材料填充。單件貨物毛重以不超過25公斤為宜。
2、液體貨物
容器內必須留有5-10%的空隙,蓋子必須平整密實;不得外溢。玻璃容器裝液體,每個容器容量不得超過500毫升。單件貨物毛重以不超過 25 公斤為宜。箱內應裝有襯墊和吸附材料,防止晃動或液體泄漏。
3、不怕碰壓的貨物
不能使用無包裝物,如輪胎等;不易清點件數、形狀不規則、外形相似的運輸設備或易損壞飛機的貨物,應使用繩索、麻布包裹或附加包裝。
4、精密易腐、易脆、易碎貨物
單件貨物毛重以不超過25公斤為宜,可采用以下包裝方法:
(1)懸掛包裝:即用幾根彈簧或繩索,從箱子的各個方向把貨物懸掛在箱子中間。
(2)多層包裝:即貨物-緩沖材料-內包裝-緩沖材料-運輸包裝(外包裝)。
(3)玻璃器皿包裝:應使用足夠厚度的發泡膠等緩沖材料圍緊,再加上結實的瓦楞紙板箱或木箱,箱內物品不得晃動。
(4)防倒包裝:即底盤較大,用手提式拉環或頂蓋式箱蓋包裝;不宜放置平板玻璃板、擋風玻璃等,必須使用此類包裝。
5、大件貨物
底部貨物的體積或重量應便於叉車操作的臥鋪或底部托架。
部分包裝種類規定:
(1)木箱
厚度和結構應適合貨物的安全運輸;盛裝貴重物品、精密儀器、易碎物品的木箱,不得有銹蝕、蟲蛀、裂紋等缺陷。
(2)紙箱
應能承受3米或4層同類包裝貨物的總重量。
(3)條筐、竹筐
編制緊密、整齊、牢固、不脫條、不開條,外形尺寸以不超過50×50×60厘米為宜,單件毛重以不超過40公斤為宜,貨物和緩沖材料不得漏出。應能承受同類貨物擺放 3 層高的總重量。
(4)鐵桶
鐵桶的厚度應與內裝貨物的重量相適應。單只毛重25-100公斤的中小型鐵桶,應使用0.6-1.0毫米的鐵皮,單只毛重101-180公斤的大型鐵桶,應使用1.25-1.5毫米的鐵皮。
總之,如果要進行航空貨運,托運人應明確貨物應如何包裝才能通過航空運輸規定,是否需要特殊包裝,或使用紙箱進行包裝等,以免托運人因包裝不符合要求而要求重新包裝或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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