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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後,如何判斷所有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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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我縣院前急救工作,建立適應社會需求的較為完善的院前急救服務體系,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衛生部、信息產業部《關於加強院前急救網絡建設和“120”特勤號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二條本方案適用於全縣從事院前急救等醫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院前急救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院外急診患者(傷者)的現場急救、搬運、監護和轉運。

第四條院前急救應當遵循就近、應急、安全、快速、高效,先救死而後治病(傷),先治大病(傷),後治小病(傷)的原則,做到組織嚴密、反應及時、操作規範,最大限度地減少死亡或傷殘的發生。

第五條院前急救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規範和操作規程,堅持拯救生命、防治疾病、服務公民健康的宗旨。

第六條縣衛生局成立院前急救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醫政預防科,具體負責全縣院前急救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網絡建設和職責

第七條縣應建立“120”急救信息平臺,在縣人民醫院設立“120”急救調度站,負責全縣院前急救醫療網絡的日常調度指揮。其工作職責是:

(壹)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負責五人以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災害中受傷(患病)者院前急救工作的調度和指揮;

(二)負責接受本縣的醫療救助。接到災情報告或者救援呼救、救援指令時,應當按照院前急救原則,立即通知距離事故(事件)最近的壹級或者二級院前急救醫療機構,組織現場救援;

(三)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災害事故、五人以上傷(病)傷和醫療救護求助時,應在5分鐘內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調度和指揮院前急救工作。

第八條縣應當建立院前急救網絡系統,設置壹級、二級和三級院前急救網絡醫療機構。具體設置如下:

壹級院前急救網絡醫療機構:大同、安盛、符歡、丁山、永城、衡山、新生、中峰、蒲河、通惠、何橋、三惠等衛生院,馮春煤礦、石昊煤礦、大同二礦、松藻煤礦、重慶冶煉廠、重慶第四重型鋼廠、重慶鋁廠等職工醫院;

二級院前急救網絡醫療機構:東溪、趕水、石昊、郭芙、轉塘、三江、石角、龍勝、三交、永新、古南等地(中心)醫院、縣中醫院、縣婦幼保健院及松電總公司、綦江鐵礦、綦江齒輪廠等職工醫院;

三級院前急救網絡醫療機構:綦江縣人民醫院(重慶市急救中心綦江分中心)。

第九條各級院前急救網絡醫療機構的工作職責:

(1)壹級院前急救網絡醫療機構的職責

1,負責向縣院前急救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上壹級縣“120”急救網絡醫療機構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災害;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災害發生後,迅速組織醫療救援隊伍,主動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援工作;

3、負責壹般輕傷(疾病)的醫療救治工作;

4.負責本醫療機構急診科建設,儲備醫療救援藥品、設備和物資,建立醫療救援隊伍,開展救援相關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

5.接受縣院前急救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120”急救調度站的指令,服從調度。

(2)兩級院前急救網絡醫療機構的職責

1,負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災害的應急醫療救治(片)和危重(病)人員;

2、負責制定本醫療機構的院前醫療急救工作預案,並認真組織實施;

3、負責向縣院前急救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120”急救調度站報告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災害事故(片),並協助相關部門和單位對事件(事故)進行調查;

4;負責建立健全本醫療機構急診科,儲備和調配醫療救援藥物、設備和物資;

5、負責組建本轄區(片)院前急救隊伍,開展本級和下壹級院前急救網絡醫療機構相關專業人員搶救知識和技能培訓;

6、配備能夠正常運行的急救車輛和相關的院前急救設備、藥品和物資;

7.承擔縣院前急救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120”急救調度站交辦的其他指令性任務,服從調度。

(3)三級院前急救網絡醫療機構的職責

1,負責縣“120”院前急救信息平臺建設,確保遇險和救援信息暢通;

2、承擔本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災害,以及急(病)重病人的醫療急救任務;

3、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負責全縣院前急救醫療衛生資源的調度、指揮,合理利用全縣院前急救醫療衛生資源;

4.承擔本縣院前急救的培訓、進修和學術任務;

5、負責制定縣級院前急救預案,並認真組織實施;

6、負責縣院前急救相關藥品、設備和物資的儲備和調配;

7、承擔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應急任務。

第十條實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災害事故院前急救報告制度。發生6人及以上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災害事故傷(病)傷的,就近醫療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在最短時間內向縣院前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120”應急調度站報告。其報告內容是:

1,事件(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人數及事件(事故)性質;

2、傷(病)者的主要傷(病)、已采取的醫療救治措施、投入的醫療資源等。;

3、傷者(病者)救治的基本情況(結局)、醫療救護等急需解決的問題;

4.事件或事故的損害評估;

5.相關部門、單位和人員參與事件(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章院前醫療救援

第十壹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災害事故發生後,事發地院前壹、二級網絡醫療機構接到求救報告或上級指令後,應在5分鐘內集結本院醫護人員、車輛、搶救設備和藥品,由院長或分管院長帶領及時趕赴事發現場,積極開展醫療救援工作。

第十二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災害事故造成6人傷(病)或1人以上死亡時,參與醫療救援的各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必須服從縣級院前急救領導小組和“120”應急調度站的統壹指揮調度,無條件承擔指派的救援任務。

第十三條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重大災害事故時,應成立事件(事故)現場醫療救援指揮部,全面負責指揮現場醫療救援工作。其指揮系統的設置是:

(壹)事件或事故發生後,首先到達現場的醫院院長(或職務最高的醫生)擔任搶救組組長,在縣院前急救領導小組相關人員到達前,統壹指揮醫療救援工作,並隨時向趕赴現場的領導匯報現場醫療救援情況;

(二)現場醫療救援指揮部由縣院前急救領導小組派出的最高行政首長擔任指揮,到達現場的各級院前急救網絡醫療機構負責人為成員。他們的任務如下:

1,按傷(病)設置分診;

2.對現場傷害和事件做出快速準確的評估;

3、指揮調度現場和事發地的醫療衛生資源;

4、向縣院前急救領導小組報告有關情況並接受指令。

第十四條嚴格執行傷病員的分流和轉運制度。壹般情況下,傷病員的緊急分診和轉運都在附近進行;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災害事故中受傷(患病)(或死亡1人)6人及以上的,由現場醫療救援指揮部決定是否轉診,並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合理分流。

第十五條對傷(病)者進行現場檢查、分類和處置,根據傷(病)情況就近送醫療急救機構。其原理是:

1.由現場醫療救援指揮部或縣院前急救領導小組指定的相關院前急救醫療機構轉送(途中必須有醫療監護)至附近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

2.傷(病)員現場主治醫師填寫醫療文書壹式兩份,及時提交現場指揮部匯總,並抄送接受轉送傷(病)員的醫療機構;

3、尊重受傷(患病)者及其家屬選擇醫療機構的權利;

4.轉送途中的監護人員由到達現場救治的院前急救醫療機構指定的醫務人員護送;

5、嚴禁醫療機構進行院前急救,推諉、拒絕診斷傷者(病者)。

第四章“120”急診科的設置與建設

第十六條各級院前急救醫療機構應當切實加強本單位急診科建設,嚴格按照《急診科建設規範》和袖手旁觀的要求,完善和配備相應的急救設施、搶救設備和藥品。

第十七條各級院前急救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領導小組,組建院前急救隊伍,切實加強急救衛生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培訓,不斷提高醫務人員的業務素質,提升急救水平和能力。

第十八條各級院前急救醫療機構必須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設立院前急救值班電話,並向本行政區域公布,有專人值班,專人負責院前急救工作;

第十九條加強院前急救“120”特勤號碼管理,全縣只在縣人民醫院設立急救中心,接受“120”醫療救援求助電話。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嚴禁設置“120”或類似“120”的其他形式的急救電話(如96120、999或995等。)在其他院前急救網絡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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