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診所通過驗收進入運營階段後效果並不好。壹是鄉村醫生素質參差不齊,甚至有的診所房子設備齊全,就是沒有鄉村醫生。壹些鄉村醫生受利益驅使,在家截留病人,耽誤病情,耽誤小病。同時,由於醫療收費的降低和藥品零差價銷售的實施,鄉村醫生也承擔了大量的公共衛生服務,與原來獨自在家相比,工作量大,收入低。以前收費標準在鄉村醫生口中,沒有統壹的標準。村衛生室能不能持續是個大問題。第二個問題是鄉村醫生很難適應跨村執業。由於實行壹體化管理,人員可以根據需要相互調動,大部分診所有2、3人。原來鄉村醫生調過來的醫生和其他村的醫生肯定有沖突,導致其他村的新醫生很難開展業務。
3.村衛生室的所有權。根據要求,村衛生室由村級組織提供,鎮衛生院負責業務指導。因此,對於村衛生室是屬於村委會還是鄉鎮衛生院,以及政治補貼的資金應該流向村還是鄉鎮衛生院的問題,沒有有效的解決辦法。我們的做法是新建村衛生室產權歸衛生院,有村部的樓由公證處公證,明確產權歸屬。
4.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的監督管理職能不強。綜合管理能力弱,主要是衛生院醫改後人員不足,綜合辦公室人員工資無法落實。因此,村衛生室收費不規範,診療活動和進藥渠道不規範,非法個體行醫和在醫院行醫的無序競爭,都會影響醫院的正常發展。很多鄉鎮衛生院在行政、業務、財務等方面對村衛生室的管理還存在疏漏。與此同時,壹些鄉村醫生亂收費,看病不掛號,用藥無處方,收錢無發票,缺乏監督約束機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