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稱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1、已經誘發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2、可能引發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3、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
4、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法律依據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分為三級:
(壹)壹級召回: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24小時內啟動召回,並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二)二級召回: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壹般健康損害,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48小時內啟動召回,並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三)三級召回: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註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72小時內啟動召回,並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標簽、標識存在瑕疵,食用後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改正,可以自願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