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二是堅持“帶量采購”。這是本次集中采購試點最大的亮點。聯采辦匯總了11個試點城市的用藥數量,在采購公告中明確了每個品種的采購量,給藥品生產企業明確的預期,有利於其根據采購量自主報價申報,杜絕“帶金銷售”現象。11個試點城市已於4月1日全面啟動,截止到14日24點,25個中選品種在11個試點地區采購總量達到了4.38億片支。
帶量采購是在集中采購的基礎上提出的,指的是在藥品集中采購過程中開展招投標或談判議價時,要明確采購數量,讓企業針對具體的藥品數量報價。這種明確采購量的采購方法被稱為帶量采購,也是我國多年來藥品采購壹直爭取達到的目標。
國家帶量采購什麽意思
1、銜接完善現行藥品價格政策
2、發揮醫保對藥品價格引導作用。深化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制度改革,堅持“帶量采購、量價掛鉤、招采合壹”的方向,促使藥品價格回歸合理水平。探索實施按通用名制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並動態調整。健全公開透明的醫保藥品目錄準入談判機制。完善對定點機構協議管理,強化對醫保基金支付藥品的價格監管和信息披露,正面引導市場價格秩序。
《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
第三條
(壹)帶量采購,以量換價。在試點地區公立醫療機構報送的采購量基礎上,按照試點地區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年度藥品總用量的60%—70%估算采購總量,進行帶量采購,量價掛鉤、以量換價,形成藥品集中采購價格,試點城市公立醫療機構或其代表根據上述采購價格與生產企業簽訂帶量購銷合同。剩余用量,各公立醫療機構仍可采購省級藥品集中采購的其他價格適宜的掛網品種。
(二)招采合壹,保證使用。通過招標、議價、談判等不同形式確定的集中采購品種,試點地區公立醫療機構應優先使用,確保1年內完成合同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