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領導,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促進本地區傳統工藝美術的繁榮和發展。第四條國務院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部門主管全國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第五條國家實行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認定制度。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認定為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第六條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由國務院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部門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國務院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論進行認定並公布。第七條制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企業和個人,可以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申請保護的品種和技藝,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後,向國務院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推薦。第八條申請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認定的企業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部門的規定提交完整、詳細的資料。第九條國家采取下列措施保護認定的傳統工藝美術:
(壹)收集、整理、建立檔案;
(2)收集、征集優秀代表作品;
(三)確定其技術秘密的密級,並依法保密;
(4)資助研究和培養人才。第十條傳統工藝美術品種中的優秀作品,由國務院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後,由國務院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命名為中國工藝美術珍品(以下簡稱珍品)。第十壹條國家對文物采取下列保護措施:
(壹)國家收藏和收購的珍品,由中國工藝美術博物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藝美術博物館收藏。
(2)禁止出口珍寶。珍品出國展覽,必須經國務院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並長期從事傳統工藝美術制作的人員,經相關行業協會組織評審,可以授予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稱號:
(壹)成績突出,在國內外享有聲譽;
(二)技藝高超,自成流派。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傳統工藝美術生產所特別需要的天然原料和材料,統籌規劃,妥善安排。第十四條國家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生產中特別需要的寶石、玉石等稀有礦產的保護,禁止亂采濫挖。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發掘和搶救傳統工藝美術,收集優秀傳統工藝美術,培養傳統工藝美術人才,資助傳統工藝美術科學研究。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扶持和幫助經濟效益低、藝術價值高、瀕臨消亡的工藝美術生產企業。第十七條生產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或者保密制度,切實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的管理。
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生產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泄露在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生產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第十八條國家對為傳統工藝美術的傳承、保護和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竊取或者泄露傳統工藝美術秘密的;
(二)非法開采用於制作傳統工藝美術的稀有礦產資源或者非法出售用於制作傳統工藝美術的稀有礦產品的;
(三)將珍寶走私出境的。
生產、銷售假冒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簽名的傳統工藝美術作品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第二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