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文號* * *
發布日期:2009年2月28日
生效日期:2009年6月-01
到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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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九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於2009年2月2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壹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9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編輯此段落]目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
第三章食品安全標準
第四章食品生產和銷售
第五章食品檢驗
第六章食品進出口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置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編輯本段]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信息,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障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發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制定,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統壹領導和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和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價考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機構,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壹組織和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第八條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倡導健康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進行公益性宣傳,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範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獲取食品安全信息,並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編輯本段]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
第十壹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監測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組織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在獲悉有關食品安全風險的信息後,應當立即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核實信息後,應當及時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十三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中的生物、化學和物理危害進行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應當使用科學方法,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和其他相關信息為基礎。
第十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報告認為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第十五條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並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和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論為食品不安全的,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停止生產經營,並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或者修訂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制定或者修訂。
第十七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綜合分析表明該食品可能存在高度安全風險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並向社會公布。
[編輯本段]第三章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八條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科學、合理、安全、可靠,以保障公眾健康為目的。
第十九條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強制性食品標準。
第二十條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中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物質限量的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
(四)與食品安全和營養相關的標簽、標識和說明書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
(七)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八)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壹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並公布,國家標準編號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
食品中農藥殘留和獸藥殘留的限量以及檢驗方法和程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
畜禽屠宰檢驗規則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相關產品國家標準涉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整合現有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與食品有關的行業標準,統壹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本法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前,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與食品有關的行業標準生產經營食品。
第二十三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評審委員會審定。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審查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和營養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意見。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營養要求,不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
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包裝或者用包裝材料和容器制作的食品。
食品添加劑,是指為改善食品的品質、色、香、味,滿足保鮮、保藏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添加到食品中的人工或天然物質。
食品用包裝材料和容器是指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產品。用於包裝和盛裝食品或食品添加劑,以及直接接觸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的塗料。
食品生產和銷售中使用的工具和設備是指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在生產、流通和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
食品用洗滌劑、消毒劑,是指直接用於清洗或者消毒食品、直接接觸食品的餐具、工具、設備或者食品包裝材料、容器的物質。
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規定的儲存條件下能夠保持其質量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是指由食物中的致病因素進入人體而引起的傳染性和中毒性疾病。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的食物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物後發生的急性和亞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事故。
第壹百條本法施行前食品生產經營者已經取得相應許可的,該許可繼續有效。
第壹百零壹條乳制品、轉基因食品、生豬屠宰、酒類和鹽類的食品安全管理,適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零二條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制定。
軍隊專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第壹百零三條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調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
第壹百零四條本法自2009年6月6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