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藥品生產環節監管, 明確監管事權劃分, 《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在堅持屬地監管原則的基礎上,細化了藥品監管部門在藥品生產環節的監管事權,做到權責清晰,確保藥品生產監管工作落到實處。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註冊管理工作,負責建立藥品註冊管理工作體系和制度,制定藥品註冊管理規範,依法組織藥品註冊審評審批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以下簡稱藥品審評中心)負責藥物臨床試驗申請、藥品上市許可申請、補充申請和境外生產藥品再註冊申請等的審評。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以下簡稱中檢院)、國家藥典委員會(以下簡稱藥典委)、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以下簡稱藥品核查中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評價中心(以下簡稱藥品評價中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事項受理服務和投訴舉報中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以下簡稱信息中心)等藥品專業技術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藥品註冊管理所需的藥品註冊檢驗、通用名稱核準、核查、監測與評價、制證送達以及相應的信息化建設與管理等相關工作。
綜上所述,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註冊管理工作,負責建立藥品註冊管理工作體系和制度,制定藥品註冊管理規範,依法組織藥品註冊審評審批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
《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每年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生產銷售、上市後研究、風險管理等情況。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年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