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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煙草罪不起訴案件

法律主觀方面:

非法經營煙草罪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銷售的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及其應得的全部違法所得。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15萬元)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貨值金額按照非法生產、銷售的假冒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指定的評估機構按照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及其規定確定。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1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或者200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量刑檔次定罪處罰。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數額不滿5萬元,但尚未銷售的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總價值達15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生產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無法計算,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1)生產假冒偽劣煙絲1000公斤以上的;2)生產假冒偽劣煙絲1500公斤以上的。(二)非法生產、拼裝、銷售煙草專用機械罪的定罪處罰 對非法生產、拼裝、銷售煙草專用機械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卷煙而銷售,數額較大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明知 "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 "明知":1)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進貨的;2)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銷售的;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被發現後,轉移、銷毀物證或者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4)其他可以認定為明知的情形。(a) 銷售假冒煙草制品不構成刑事犯罪。非法經營煙草制品適用法律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生產、批發、零售煙草制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壹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再次非法經營,且非法經營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四)關於****犯問題 (五)明知或者應知他人有刑法總則第壹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行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直接參與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或者銷售假冒卷煙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或者直接參與非法經營煙草制品並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2.提供房屋、場地、設備、車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技術等設施和條件,用於協助生產 (2) 提供房屋、場地、設備、車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技術等設施和條件、幫助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假冒偽劣煙草制品或非法經營煙草制品的。上述人員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實施本《紀要》第壹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的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實施本《紀要》第壹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VI.關於壹罪與數罪的問題 如果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窩藏、轉移非法生產、銷售的煙草制品罪的定罪處罰 明知是非法生產、銷售的煙草制品而予以窩藏、轉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規定,以窩藏、轉移贓物罪定罪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的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實施罪的定罪處罰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實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的鑒定,由國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省級以上煙草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的《假冒偽劣卷煙鑒定檢驗管理辦法》和《假冒偽劣卷煙鑒定檢驗程序》等有關規定進行。假冒偽劣煙草專用機械的鑒定,由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國家煙草專賣局委托國家煙草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按照煙草行業有關技術標準進行。

法律目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1)擅自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其他限制銷售的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商品的;(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營業執照或者授權文件的;(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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