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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 州 市 教 育 局
廣 州 市 財 政 局 文件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穗教財基[2005]19號
關於印發《廣州市民辦學校財務
會計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教育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直管民辦學校: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壹步加強我市各類民辦學校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促進我市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現將《廣州市民辦學財務會計管理規定》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逕向市教育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市教育局 市財政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五年六月八日
廣州市民辦學校財務會計管理規定
第壹條 為了規範民辦學校的財務會計工作,規範財務管理,加強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促進我市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以及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等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審批或管理的、所有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出資人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包括高等院校、 中等職業學校、中學、小學及其他培訓機構。
第三條 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對外不籌集資金且規模較小的民辦學校可選擇執行 《小企業會計制度》;其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民辦學校所屬獨立核算、 自負盈虧的校辦產業執行相應的企業會計制度,並定期向民辦學校報送會計報表。
民辦學校所執行的會計制度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並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
第四條 民辦學校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沒有配備會計人員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第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控制制度,規範學校財務會計管理。
第六條 民辦學校收入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投資收益和營業外收入。
主營業務收入是指民辦學校通過提供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雜費、住宿費及其他辦學收入,包括學歷教育收入、非學歷教育收入, 以及民辦學校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擔義務教育任務而獲取的教育經費補助款等。
其他業務收入指民辦學校主營業務之外的附帶業務所得,主要包括租賃收入、學校科研收入。
投資收益是指民辦學校向勤工儉學項目投資和其他對外投資所獲得的收入營業外收入包括捐資助學收入和其他非辦學收入。
(—) 捐資助學收入是指受教育者自願捐贈的款項。
(二) 其他非辦學收入,指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理固定資產凈收益、罰款收入、債務重組收益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等。
第七條 民辦學校按學年、學期或學段收取的學歷教育收入和非學歷教育收入,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攤到每—個教學月份 收取的捐資助學款,當期確認收入。
受教育者中途退學的,所退學雜費及捐資助學款直接沖減當月收入。
第八條 民辦學校的各項收入必須使用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壹管理,統壹核算。
第九條 民辦學校的各項收費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條 民辦學校的支出包括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其他業務支出、營業外支出等。
(壹)主營業務成本包括學歷教育支出、非學歷教育支出。
支出項目包括與教學直接相關的教師的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教學場地設施、設備的租賃費、折舊費,教研活動支出,教學資料支出等。
(二)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包括與教學收入直接相關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堤圍防護費等。
(三) 管理費用包括教師以外的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及其他人員的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非教學場地設施、設備的租賃費、折舊費,招待費,會議費, 印刷費, 辦公費,專用材料支出, 勞務費,水電費,郵寄費,電話通訊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交通費,差旅費,維修費,印花稅, 學校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四)財務費用包括利息支出、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及相關的手續費等。
(五)其他業務支出是指民辦學校從事其他業務活動所發生的有關成本和費用支出。
(六) 營業外支出是指與民辦學校辦學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出售無形資產損失、罰款支出、非常損失等。
第十壹條 民辦學校的學歷教育收入和非學歷教育收入、學歷教育支出和非學歷教育支出應當劃分清楚;無法劃分清楚的支出項目,應合理確定標準進行分攤歸集到有關項目下;分攤標準壹經確定,本年度內不得變更,下年度確需變更的,按規定程序辦理; 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變更的內容、事由和影響。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的支出範圍, 國家有規定的,應當嚴格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 民辦學校應該明確作出規定。
第十三條 民辦學校的固定資產應按類別設置和登記明細賬,定期盤點和對賬,保證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民辦學校購置的大批量小件耐用物品應列入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固定資產應計提折舊、折舊年限壹般為:
(—)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 專用設備、交通工具和陳列品為10年;
(三) —般設備、圖書和其他固定資產為5年。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是指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辦學需要提取的下列資金:
(壹)發展基金。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民辦學校應當從 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於年度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 金,用於民辦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年度凈收益是指民辦學校年度收入扣除辦學成本後的余額。
(二)獎學助學基金。獎學助學基金是指按照董事會等決策機構確定的比例在辦學結余中提取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助,用於支付學生獎學金、助學金、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報酬以及困難學生補助的資金。
(二)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是根據董事會等決策機構的決議在辦學結余中提取的風險防範基金,用於民辦學校發生意外事故和學校終止的善後處理。
(四) 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和董事會等決策機構的決議提取的其他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民辦學校各專項資金應當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並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經費,應當在每年度末向教育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還應當報送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並接受教育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十七條 民辦學校出資人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可分配的辦學結余中按壹定比例取得合理回報。
辦學結余,是指民辦學校扣除辦學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凈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並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的費用後的余額。
可分配的辦學結余是指辦學結余扣除按民辦學校的規定提取獎學助學基金、風險保證金以及其他必須的費用後的余額。
第十八條 在《企業會計制度》、 《小企業會計制度》設置的會計科目基礎上, 民辦學校可根據業務需要增設以下科目:
(壹)短期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設二級科目 “對外勤工儉學項目投資”。
1.本科目核算民辦學校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項目投資(不包括民辦學校依法興辦的附屬非獨立核算的校辦產業)。
2.以貨幣資金向勤工儉學項目投資,借記“短期投資——對外勤工儉學項目投資”科目或“長期股權投資——對外勤工儉學項目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以貨幣以外的資產向勤工儉學項目投資,若合同確認的價值高於賬面價值,則按合同確認的價值和應交納的稅費,借記“短期投資壹壹—對外勤工儉學項目投資”科目或“長期股權投資——對外勤工儉學項目投資”科目:以固定資產向勤工儉學項目投資時,按已提的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庫存物資”、“無形資產”、“應交稅金”等科目,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若合同確認的價值低於賬面價值,則按合同確認的價值和應交納的稅費,借記“短期投資——對外勤工儉學項目投資”科目或“長期股權投資——對外勤工儉學項目投資”科目;以固定資產向勤工儉宇項目投資時,按已提的折舊 借記“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庫存物資”、“無 形資產”、“應交稅金”等科目,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4.收回對勤工儉學項目的投資時,借記“銀行存款”、 “庫存物資”、 “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短期投資——對外勤工儉學項目投資”科目或“長期股權投資——對外勤工儉學項目投資”科目;按收回投資與賬面數的差額, “借”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5,本科目應按投資對象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民辦學校對勤工儉學項目的投資總額。
(二)增設負債類壹級科目 “預收賬款”科目,並下設二級科目“學歷教育收費”和“非學歷教育收費”。
1. “學歷教育收費”科目核算每學期初或學年初預收的受學歷教育者的學雜費。民辦學校收到學歷教育者的學雜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學歷教育收費”;確認收入時:借記“預收賬款——學歷教育收費”,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學歷教育育收入”。
2. “非學歷教育收費科目”核算每學期初或學年初預收的受非學歷教育者的學雜費。 民辦學校收到非學歷教育者的學雜費時,借記“銀行存款” 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非學歷教育收費”:確認收入時:借記“預收賬款——非學歷教育收費”,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壹壹非學歷教育收入”。
(三)增設負債類壹級科目 “獎學助學基金”。
1.本科目核算民辦學校計提的獎學、助學金。本科目應設置“獎學金”、 “助學金”兩個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月末,本科目余額歸到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負債”項目反映。
2.計提和使用獎學助學金的辦法由民辦學校自行確定。計提獎學、助學金時,借記“利潤分配——獎學助學基金”科目,貸記“獎學助學基金”科目;支付時,借記“獎學助學基金”科目,貸記“現金”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民辦學校已計提但尚未支付的獎學、助學金;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民辦學校實際支出數大於計提數的差額,即需要補提的獎學助學基金。
(四)其他應付款科目下設二級科目“代管款項”。
1.本科目核算民辦學校接受委托代收、代管的各類款項。
2.本科目應按代收、代管的各類款項的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如代購課本款、代購校服款、代管學生食堂夥食款、代收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款項。
3.民辦學校收到代收代管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代管款項”。代為支會各項代收代管款項及事後結算退回余款時,借記:“其他應付款壹代管款項”,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盈余公積科目下設二級科目“法定盈余公積(發展基金)”
1.本科目核算民辦學校提取的發展基金。
2.按規定提取發展基金時,借記“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發展基金)”科目,貸記“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發展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民辦學校提取的發展基金余額。
(六)盈余公積科目下設二級科目“任意盈余公積(風險保證金)”。
1.本科目核算民辦學校自行確定的從辦學結余中提取的風險保證金。
2.提取風險保證金時,借記“利潤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風險保證金)”科目,貸記“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風險保證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余額,反映民辦學校提取的風險保證金余額。
(七) 主營業務收入下設二級科目“學歷教育收”、“非學歷教育收入”。
1.“學歷教育收入”和“非學歷教育收入”科目核算民辦學校收取的辦學收入。
2. 民辦學校收到辦學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是否學歷教育的收入分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學歷教育收入”或“主營業務收入——非學歷教育收入”。
(八) 營業外收入科目下設二級科目“捐資助學收入”。
1.本科目核算民辦學校在受教育者入校之初收取的建校資助款等。
2.民辦學校收取捐資助學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捐資助學收入”科目。
(九)營業外收入下設二級科目 “其他非辦學收入”
1.本科目核算民辦學校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2.民辦學校取得其他非辦學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其他非辦學收入”。
第十九條 民辦學校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小企業會計制度》時,有關內容在以下科目核算:
(壹)本年辦學結余使用“本年利潤”科目;
(二)分配辦學結余時使用“利潤分配”科目;
(三) 以前年度辦學結余的調整使用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第二下條 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