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稭稈堆放場所的規範與管理

依法分析:壹、規範設置。壹是確保布點合理。稭稈臨時堆放點要優先選擇廢棄荒地或宅基地,或在不影響公路通行的前提下,將打捆後的稭稈沿公路邊整齊擺放。二是保證數量(容量)。稭稈臨時堆放點應綜合考慮農作物布局、交通運輸等實際情況,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科學確定,並符合輻射區域遠離稭稈堆放的實際需求。三是確保宣傳實效。要充分利用村級宣傳欄、廣播、微博等媒介公布臨時收儲點,設置醒目標誌,實事求是,提高群眾知曉率。

二、協調配合。壹是要及時疏導稭稈離田。各村在加強稭稈禁燒巡查的基礎上,突出對農作物及時離田堆放工作的跟蹤巡查,引導農戶及時將未還田利用的稭稈送至附近臨時堆放點。二是實行有序堆放。稭稈蓬松度大的,要動員農戶整齊堆放。並加大田間打捆機、集束打捆機的推廣應用,提高稭稈收集機械化水平。三要防止二次汙染。稭稈臨時堆放點要派專人值守,原則上滿足壹車稭稈容量,必須及時組織轉運,消除焚燒隱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醫療機構制劑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醫療機構制劑許可驗收標準》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予以批準,並自批準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核發《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驗收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後,應當自核發《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資料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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