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對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應當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經產品質量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不得出廠銷售。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如實記錄出廠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次、質量檢驗信息、購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壹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包裝上應當附具標簽。標簽應當以中文或者適用符號標明產品名稱、原料組成、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凈重或者凈含量、貯存條件、使用說明、註意事項、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以及地址、許可證明文件編號和產品質量標準等。加入藥物飼料添加劑的,還應當標明“加入藥物飼料添加劑”字樣,並標明其通用名稱、含量和休藥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飼料,還應當標明“本產品不得飼餵反芻動物”字樣。
關於飼料的法律法規主要有: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
《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
《飼料生產許可條件》
《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許可條件》
《飼料標簽標準》
《飼料衛生標準》
《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範 》
《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
《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使用的藥品品種目錄》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