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生產加工場所周邊環境衛生無汙染,廠區硬化無積水,垃圾密閉存放並及時清理,汙水溝密閉除臭。車間防蠅防鼠、更衣洗手設施齊全有效。
二、原輔材料采購驗證資料齊全,記錄完善,不使用過期原輔材料,儲存條件良好。
三、從業人員健康證在有效期內,操作人員身體健康,按要求穿著工作服。
四、生產過程中原料和添加劑按要求稱量,磅秤在檢定有效期內,容器衛生無毒。不要過量使用添加劑。
5.產品在固定的加工配方和工藝下,經首次出廠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重大調整後應再次檢驗配方和工藝。
六、產品標識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三)食品生產經營所用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五)食品的貯存。
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相關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食品安全工作應當以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和社會治理為基礎,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