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夥食補助。工傷職工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的70%支付。
2.異地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經批準轉診、轉院到外地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3.帶薪停工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工傷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4.傷殘津貼。對於5至6級殘疾的職工,單位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用人單位需要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70%或60%。
5.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賠償的處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1,工傷認定。受傷人員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壹定期限內(壹般為15天或者60天)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這通常涉及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相關材料。勞動行政部門將進行調查,並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2.工傷認定。如果傷者被認定為工傷,那麽就需要進行工傷鑒定。這壹般是在工傷認定、醫療終結或者醫療期滿後,由設區的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後進行。這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等級鑒定,廣義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等級鑒定。
3.協商賠償。工傷鑒定結束後,雙方可以按照鑒定標準計算賠償金額。單位已購買工傷保險的,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支付賠償金;沒有購買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4.勞動仲裁。如果雙方協商解決不了賠償問題,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提起仲裁訴訟。這通常涉及提交仲裁申請和相關證據材料。
5.法庭聽證會。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法院將對此案進行審理並做出判決。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仍不支付賠償金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6.執行程序。仲裁或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仍不支付賠償金的,受害人可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工傷後單位需要賠償的費用涵蓋了工傷醫療期間的費用、工傷待遇期間的待遇以及傷殘等級確定後的待遇。這些費用的補償旨在保障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壹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