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從事醫療活動需要具備相關醫師資格。而如果沒有醫師資格,從事醫療行為,就是非法行醫。由此可見,確定此人是否屬於在家開藥方非法行醫,只要看其是否具備相關行醫資質即可。
如果他有相關的專業證書(或者中醫),那麽他的行為應該不屬於非法行醫。另壹方面,如果他沒有相關資質,那麽他就是非法行醫。其實和他開個處方收多少錢,賣不賣藥關系不大。另外,以前即使有醫生職業資格證,想在哪裏行醫都可以。也就是說,醫生對執業地點是有限制的。當然現在沒有這種限制了。
但值得註意的是,非法行醫的處方應基於處方者的醫學知識或技能。說白了,藥方應該和醫學有關系。但在現實中,有些人生病的時候,會去找壹些神或者女巫“治病”,這些神或者女巫也會開壹些藥方,讓患者遵循。但是他們開的這些藥方,可能跟醫學壹點關系都沒有。那麽我認為他們處方的這種行為不能認定為非法行醫,只能根據其他情況處理。
當然,對於我們這些普通人或者患者來說,可能不會太在意開藥的人是不是非法行醫。因為我們關心的是他的藥方能不能治好病。現實生活中,能治好病的醫生很多。他沒有醫生的職業資格,但我們普通人不會因為他非法行醫而拒絕給他看病。
但是,有些有醫生職業資格證的人,不壹定能治好病人的病,或者忘記了自己是醫生,為了自己的利益忘記了自己的誓言。他們已經把自己的醫療行為當成了商業操作。所以他們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故意給患者開大處方,甚至惡意誤診。而這些問題,我覺得,本質上應該比那些能為民治病的人更惡劣,需要國家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