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2.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藥品管理系統和公民的生命健康。
藥品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國家歷來高度重視藥品生產和流通的監督管理。為了保證藥品質量,提高藥品療效,保障人民用藥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國家先後制定了壹系列法律法規,對藥品的生產、銷售、監督管理等作出了詳細規定。1384年9月,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藥品管理法》,這是我國第壹部比較完整、系統、集中的藥品管理單行法。1985年4月,國家醫藥管理局頒布了《藥品管理法實施暫行規定》。同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針對多地發現的制售假藥案件,聯合發布《關於嚴厲打擊嚴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犯罪活動的通知》。1989 1、經國務院批準,衛生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對此進行了權威解釋,並進壹步補充說明。《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假藥”。因此,任何生產和銷售假藥的行為都是對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對象只是假藥。該條第二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假藥:
1.藥品所含成分名稱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的。
2.假藥作為非藥品。
3.用另壹種藥物冒充這種藥物。在這種情況下,低價藥通常被冒充為高價藥。)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以假藥論處: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的1。
2、未取得批準文號生產的。
3、變質不能入藥。
4.它被汙染了,不能入藥。
假藥作為本罪的客體,是指人用藥品,但不包括獸藥和其他動植物藥品。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凡制造、加工、收藏、收藏某種商品為合格或特定藥品的行為,均為生產假藥的行為,如以某種原料制造、加工不合格藥品,收藏非藥品為藥品,將其他藥品當寶貝,收藏禁用、變質、汙染藥品為藥品。所有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都是銷售假藥的行為,銷售的方式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秘密的;可能是批量銷售,也可能是零散銷售;要麽行為人要求對方購買,要麽對方要求行為人轉讓;可以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以間接交付給對方;假藥的有償轉讓可能是為了獲取金錢或者其他物質利益;既可能在交付假藥的同時獲取利益,也可能先交付假藥後獲取利益,或者先交付假藥後獲取利益。假藥的來源可能是自產、自購,也可能是通過其他方式獲得。對買賣的另壹方沒有限制,即買受人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是否與出賣人有某種關系。
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必須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不構成犯罪。客觀判斷的標準包括兩層含義:——醫學科學判斷,即根據行為人生產、銷售的假藥的性質、成分效用等事實,以醫學科學為判斷標準,分析這種假藥是否具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二是普通人的判斷,即以行為人生產銷售的假藥的性質、成分、效用等事實為依據,以普通人的認識為判斷標準,分析這種假藥是否具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性。比如,根據醫學科學和普通人的知識,行為人銷售變質的、不能入藥的、被汙染的假藥,就足以嚴重侵害人體健康。但是,在沒有批準文號的情況下生產或者銷售藥品,根據醫學科學的判斷,可能不存在侵害人體健康的危險。然而,人們普遍認為,藥品的生產和銷售必須獲得許可。沒有批準文號生產的藥品,壹般人都認為是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所以也應該認為是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危害的。客觀判斷還包括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比如,雖然已經制造出來但是壹直保存在作坊和倉庫裏,並沒有投放市場。其實看起來還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但這種假藥有被他人利用的可能,所以壹般認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按照醫學科學和普通人的理解,只要行為人生產可能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假藥進行銷售,無論假藥是否銷售,無論購買者是否使用,都應當認定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根據本節第15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犯此罪,實行兩罰制。(四)主觀要件本罪只能構成故意,即行為人明知生產、銷售假藥必然危害人體健康,但仍生產、銷售假藥。
行為人的目的大多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不可否認有其他目的實施犯罪的存在。例如,為了損害壹個著名品牌制造商的聲譽,大量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因此,營利不是本罪的必要要件,只要行為人故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就可以構成本罪。如果生產者不是故意生產假藥,而是由於制造過程中的過失或者缺陷,使生產的產品全部達不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則不構成本罪;如果銷售者不是故意銷售假藥,而是因未能識別而誤售假藥,或者藥劑師抓錯了藥,造成他人健康損害的,也不構成本罪。上述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可以按重大事故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第二,識別
(壹)此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該條規定,只有生產、銷售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假藥,才能構成本罪。對於生產、銷售假藥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下,情節較輕,屬於壹般違法行為的,可以由工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但生產、銷售假藥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本節第140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罰。
實踐中存在生產銷售民間土方、民間偏方的行為。總的來說,這些土方和民間偏方雖然可能達不到法定標準,但確實對某些疾病的預防和治療有壹定的臨床效果,有的甚至可以治愈疑難雜癥。生產、銷售這類藥品的,只要沒有副作用,對人體健康沒有危害(可以用行政手段禁止),就不能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論處,有的甚至療效很小或沒有療效。但以民間偏方、土方為幌子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應以此罪論處。
3.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有什麽區別?
l、侵權的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侵犯了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了國家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犯罪的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僅限於藥品;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包括所有產品。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必須“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才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數額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銷售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
生產、銷售假藥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當行為人的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時,應按處罰較重的罪定罪量刑。由於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最高刑是死刑,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因此,壹般情況下,應當按照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量刑。但在復雜的情況下,如果要比較兩罪的輕重,就要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來處罰。生產、銷售假藥銷售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但尚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七年。因此,應當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量刑。生產、銷售假藥銷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但是,尚未造成死亡或者其他對人體健康特別嚴重危害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十年有期徒刑。所以也應該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量刑。
4.生產、銷售假藥罪和詐騙罪有什麽區別?
生產、銷售假藥罪突出了“騙”字,即以假藥騙取錢財,故與詐騙罪相似,但兩者相比,主要有以下區別:
1,侵權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客體是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詐騙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表現不壹樣。生產、銷售假藥罪客觀上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詐騙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單純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相信,從而自願交出財物的行為。
3.定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標準是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詐騙罪以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構成本罪的標準。從理論上講,兩者很容易區分,但在司法實踐中,用假藥騙取他人大量財物的案件很容易與生產、銷售假藥罪混淆。用假藥騙取大量財物的案件,目的是騙取他人大量財物。騙取他人財物純屬騙取對方信任的手段。其假藥不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故以詐騙罪認定為宜。
5.生產、銷售假藥罪如何處罰?
行為人犯本罪的,根據其具體情況,分別承擔以下刑罰:
1.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