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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爾多斯市養老服務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完善養老服務體系,規範養老服務行為,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保障老年人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內蒙古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政府和社會基於家庭成員的贍養、扶助和保護義務,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康復護理、休閑娛樂、精神慰藉、緊急救助、臨終關懷等服務。第三條養老服務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基本保障、適度普惠的原則,建立健全居家社區機構與醫療衛生保健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第四條市、旗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和養老服務需求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旗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

市、旗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衛生部門負責老年人的醫療保健和健康服務相結合;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的相關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養老服務。

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作用,做好老年人服務保障工作。第六條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和養老服務行業協會、慈善組織、誌願服務等社會組織應當積極參與社會養老服務。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多種方式提供、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第七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養老服務的公益宣傳,弘揚養老、孝老、敬老的傳統美德,形成尊重、關愛、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八條市、旗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部門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同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低於0.1.5平方米,分層次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

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途。第九條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低於30平方米的標準,規劃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居住區沒有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養老服務設施不符合規劃建設指標要求的,由市、旗區人民政府制定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每百戶不低於15平方米的標準,通過新建、改建、購買、置換、租賃等方式設置。第十條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公共配套設施和養老設施的建設標準和設計規範建設,並符合環境保護、無障礙設施、交通空間、緊急疏散、應急救援和消防安全等要求。第十壹條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規劃,對已建成居住區的公共出入口、坡道、走道、樓梯、廁所等服務設施進行老化改造。

贍養老年人家庭,如孤寡老人、殘疾人或部分殘疾人、殘疾人等。,對家庭住宅進行無障礙改造,滿足老年人的居住特點和安全需求。

優先支持老年人比例高的多層住宅安裝電梯。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的用途或者拆除、占用、破壞養老服務設施。

因公共利益需要,經批準改變用途或者拆除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原規模和標準的要求,及時重建或者更換。第三章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第十三條市和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和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增加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內容,擴大服務對象範圍。

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不同區域設置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均衡覆蓋城鄉社區。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營管理,也可以通過委托管理方式委托專業組織和機構經營管理。第十四條市、旗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對需要家庭長期在家照料的失智失能老年人,安排短期入住養老機構,或者由養老服務機構提供臨時或者短期居家照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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