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應能力和各項建設項目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遵循以下原則:
(壹)落實國家空間開發和保護要求,嚴格土地用途管制;
(2)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農用地;
(3)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四)統籌安排城鄉生產、生活和生態用地,滿足農村產業和基礎設施用地的合理需求,促進城鄉發展壹體化;
(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六)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數量質量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