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殊慢性病不設起付標準。1、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及腎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惡性腫瘤、精神病、再生障礙性貧血、肺結核、血友病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80%,個人負擔20%;2.系統性紅斑狼瘡、帕金森綜合征、高血壓、糖尿病、慢性肝炎、冠心病、類風濕性關節炎、系統性硬皮病、重癥肌無力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負擔30%。城鎮職工最高支付限額不變,城鎮居民特殊慢性病報銷比例與城鎮職工壹致,最高支付限額調整為1800元/年/人。
第三,降低個人支付精神病住院費用的比例。精神分裂癥患者(包括: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中重度躁狂癥)住院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100%,其他精神病患者住院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95%,個人負擔5%。
四、轉往外地的參保患者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住院,住院前7天內的門診醫療費用,在個人賬戶不足時按規定比例支付入社會統籌基金。
五、康復和器官移植捐獻者費用不納入醫療保險報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