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八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或者竣工消防驗收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現場平面布置圖;
(五)從業人員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殊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