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經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第五條規定了個人賬戶的範圍。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政策範圍內的自付費用。可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個人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用耗材發生的費用。探索配偶、父母、子女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不得用於公共衛生費用、體育健身或保健消費以及其他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費用。完善個人賬戶使用管理辦法,做好收支信息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