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壹般來說,工傷的工資(加班工資除外)應以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