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黃嘯我從來沒有說過勞動法什麽都不是,金錢和權力才是王道。造謠500次以上是要受懲罰的。妳主要是剛從學校畢業,但是情緒還是太高,對社會了解太少,眼光太低,看不起基層崗位,做服務員只是臨時派遣。同時,企業沒有以任何名義向妳收取任何費用,還有免費培訓、夥食、服裝、工資、防寒防暑等費用。妳覺得這麽大的企業有可能騙妳去當服務員嗎?企業花很多時間和精力對妳進行專業培訓。企業急需用工的時候,都像妳壹樣走了。如何保護企業的利益?況且是妳先毀約的,現在又不斷地散布謠言混淆視聽,詆毀企業。妳的意圖是什麽?關於您的情況,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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