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倉儲人和消費者之間沒有合同關系。儲存期間產品有瑕疵的,應當解釋為保管人違反儲存合同中的義務,保管人應當向托運人和存貨人承擔違約責任。
2.在產品責任方面,被侵權人不能直接向倉庫主張侵權責任,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不因倉庫的過錯而免除責任。由於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被侵權人承擔無過錯產品責任,倉儲人對托運人、寄存人承擔過錯責任,因此,倉儲人不是產品責任的責任主體。
3.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根據其與產品倉庫之間的倉儲合同向倉庫追償賠償責任。這裏的歸責是倉庫在產品上的過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第四十四條規定,因運輸人、保管人等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倉庫貨物損壞如何處理
儲存的貨物在儲存期間出現問題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因保管不善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通則》第912條規定,保管人發現倉儲物變質或者有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917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保管人自身的自然屬性、包裝或者有效儲存期限屆滿造成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區分倉庫貨物損壞的責任主體
1.貨物的損壞是由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他應該負責賠償。
2.因貨物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限造成貨物損壞的,保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3.托管人未經同意,將保證金轉讓給第三人保管。此時,如果保管物受損,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寄存人未告知保管人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造成保管物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八百九十三條: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寄存人。寄存人未告知,造成保管物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遭受損失的,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采取補救措施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四條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讓給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讓給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百壹十七條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