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保險壹年以上的;
2、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計劃生育生育規定的,方可進行生育保險報銷辦理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手續,由用人單位持當地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到當地 用人單位持當地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申請生育津貼或單產營養補助的,用人單位還應持出生、死亡或終止妊娠證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I.產前檢查
1.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因生育引起流產、引產的,產前檢查費定額支付300元;
2、妊娠7個月以上的,產前檢查費定額支付400元。生育津貼
I.生育津貼
二、生育津貼的範圍1、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假期間的工資報酬。生育津貼按產假或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產假或者休假期間,生育津貼低於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補足;高於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扣留。
二、生育津貼標準 職工在產假或者休假期間按照下列標準享受生育津貼:
(1)生育壹個子女的,享受128天生育津貼;其中難產的,增加15天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壹個子女,增加15天生育津貼;
(2)懷孕不滿兩個月流產的,享受20天生育津貼;用人單位不得扣留。享受20天生育津貼;懷孕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30天生育津貼;懷孕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或者引產的,享受42天生育津貼;懷孕滿 7 個月引產的,享受 98 天生育津貼;
(3)結紮輸卵管的,享受 21 天生育津貼;結紮輸精管的,享受 7 天生育津貼。(4)輸卵管復通手術的,享受 21 天的生育津貼;輸精管復通手術的,享受 14 天的生育津貼;
(5)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享受 2 天的生育津貼;
(6)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護理假的,享受 15 天的生育津貼。生育津貼。
三、生育醫療費:生育醫療費
(壹)按生育單病種結算的醫療費:
1.職工因生育住院分娩、流產、引產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在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發生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單位定額標準和按病種付費標準與醫療機構全額結算。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單位定額標準和按病種付費標準與醫療機構全額結算。
2、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按單位定額標準的80%和按病種付費標準與生育定點醫療機構結算,職工自付20%;
3、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按單位定額標準的80%和按病種付費標準與生育定點醫療機構結算,職工自付20%。職工自付金額的計算方法為:醫療總費用扣除特需服務費用後低於結算標準的,職工按實際費用自付實際費用低於結算標準的,職工按實際費用的20%支付;實際費用等於或高於結算標準的,職工按結算標準的20%支付。
4、住院分娩期間因分娩引起的部分並發癥、合並癥,不按病種支付。符合生育保險或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由職工個人按20%的比例支付;其余符合生育保險或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結算。
(二)零星報銷生育醫療費用,按生育保險定額標準和個人負擔比例,由醫保中心與生育人員個人結算報銷。符合條件的男職工配偶生育標準為女職工生育定額結算標準的50%。部分並發癥和合並癥:
1、產後出血
2、產褥感染
3、彌漫性血管內凝血(DIC)
4、子宮破裂
5、羊水栓塞
6、妊娠子癇
7, 妊娠糖尿病
8, 產後急性腎功能衰竭 產後急性腎功能衰竭
9, 妊娠急性脂肪肝
10、子宮肌瘤(含卵巢囊腫)手術摘除術
四、壹次性營養費職工懷孕7個月內生育或引產的,給予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2%標準的壹次性營養補助。
五、支付方式支付方式 生育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給生育保險參保職工。無用人單位的,直接支付給個人。因生育政策或辦理生育結算手續等原因,個人無法刷卡結算生育醫療費用的,報銷款直接打入個人銀行賬戶。
6、男職工配偶未就業生育的,職工配偶未就業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應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生育住院分娩補助政策享受相關醫療待遇,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待遇的醫療費用。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參保地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結算標準的50%享受生育醫療待遇。根據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職工未就業配偶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生育保險基金不支付其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VII.異地生育 職工異地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按照參保地生育保險待遇標準支付。可到醫保中心申請報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1)違反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壹次性營養補助費;
(2)不符合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的費用;
(3)不符合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的費用。
(3)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4)按照規定應當由公共**** 衛生或者其他公共**** 服務機構、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承擔的費用;
(5)因醫療事故等原因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費用;
(6)在國外和港澳臺地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
(7)在國外和港澳臺地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
(8)在國外和港澳臺地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
(7)新生兒疾病篩查、護理和醫療費用;
(8)在未經批準的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急診、搶救除外);
(9)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不屬於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生育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壹)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長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父母育兒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