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京02民終569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正亮,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物美綜合超市有限公司興華大街店,營業場所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永華南裏1號樓1-3層。
上訴人李正亮因與被上訴人北京物美綜合超市有限公司興華大街店(以下簡稱物美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壹案,不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89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7年6月9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正亮上訴請求:撤銷壹審判決,改判物美公司退還李正亮貨款176400元及十倍賠償1746000元,***計1940400元;壹、二審訴訟費由物美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
1.壹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物美公司屬於對涉案食品中的橄欖油成分進行特別強調的情形。涉案食品包裝的標簽標註內容采用字號、顏色、圖案等方式對橄欖油進行了強調,但產品標簽上未標註添加量,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以下簡稱《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的4.1.4.1的規定。《GB7718-2011實施指南》中對《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4.1.4.1條的釋義應同時滿足特別強調和有價值、有特性兩個條件。特別強調,即食品生產者通過對配料或成分的宣傳引起消費者對該產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視,以文字的形式在配料表內容以外的標簽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壹種或多種配料成分。有價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強調的配料或成分對人體有益的程度超過該食品壹般情況所應達到的程度,並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於該食品的壹般配料或成分的屬性,是相對特殊的配料。在滿足特別強調的前提下,只要具備有價值、有特性中的壹點就應當進行定量標示。橄欖油的營養價值和市場價格均高於芥花籽油。涉案商品標簽上橄欖與芥花籽的並列關系顯而易見,其對橄欖油進行了特別強調,應當標明橄欖油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2.壹審法院法律適用錯誤。涉案產品對橄欖油進行了特別強調,違反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4.1條的規定,壹審法院判決其不違反食品安全標準沒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60號判決,明顯適用法律錯誤。3.壹審法院應當支持李正亮要求十倍賠償的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