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授權範圍內,根據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原則,自主判斷自身行為條件,自主選擇行為方式,自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權力。為了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時,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範圍和幅度內所擁有的自主決定和處置的權力。第四條市、縣(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規範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檢查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對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工作。第五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開、罰當其罰、同罰相當的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
(1)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必須符合事實,公平公正,以善意為目的。
(2)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必須以正當目的為出發點。
(3)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必須遵循法律規定,合法行使。
關於自由裁量權的實施細則,建議在法律授權範圍內,根據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原則,判斷行為條件,選擇行為方式,自由作出行政決定。
法律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和電子結算方式納稅。在稅收征收過程中,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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