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印鑒卡購買和使用管理規定》第六條,印鑒卡有效期為三年。《印章卡》有效期滿前三個月,醫療機構應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
參照《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印鑒卡購買和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醫療機構向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印鑒卡,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印鑒卡》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三)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安全儲存設施及相關管理制度的情況;
(四)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印鑒卡有效期滿需要領取新印鑒卡的醫療機構,還應當提交原印鑒卡有效期內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使用情況。
擴展數據
參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需要使用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購買和使用印鑒卡》(以下簡稱印鑒卡)。醫療機構應當憑印鑒卡從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指定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放醫療機構印鑒卡時,應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抄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獲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名單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指定批發企業。
參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取得印鑒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專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管理人員;
(二)具有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
(三)有保證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安全儲存的設施和管理制度..
參照《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印鑒卡購買和使用管理規定》第五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醫療機構申請後4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經審查合格的醫療機構可發放印鑒卡,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將抄送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公安機關,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將獲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名單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對首次申請《印鑒卡》的醫療機構,市衛生行政部門在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前,還應當組織現場檢查,並保存現場檢查記錄。
簡陽市人民政府-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印花卡購用審批
姚安市人民政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