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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開發區檔案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寧波開發區檔案工作,科學管理檔案,充分發揮檔案在開發區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寧波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開發區包括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寧波大榭開發區和寧波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省、市開發區。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檔案,是指開發區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在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生產、管理和外事活動中,以直接形式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第四條開發區檔案工作是開發區內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開發區工作效率和質量的基礎條件,是維護開發區真實歷史風貌和合法權益的重要工作。

開發區檔案工作是國家檔案工作的組成部分。第五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和入駐單位應當按照檔案集中統壹管理的基本原則,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維護檔案的完整和安全,方便經濟建設各方面的利用。第六條開發區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將檔案工作列入管委會議事日程,納入開發區和入區各單位的發展規劃(計劃)和目標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檔案工作與開發建設同步發展。第七條寧波市檔案局是開發區檔案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和大榭開發區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其他開發區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各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單位進區檔案工作的領導和管理,負責指導和監督進區各單位檔案工作業務標準、技術規範和管理制度的執行。第八條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和大榭開發區必須設立檔案管理部門,其他開發區應設立檔案工作機構,負責本開發區的檔案工作。所有入區單位應根據規模設立相應的檔案工作機構或指定職能部門。第九條開發區管委會和入駐單位應當明確領導,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檔案工作人員、檔案庫房和相關設施,確保檔案工作的順利進行。第十條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勇於開拓,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檔案方針、政策和專業知識,學習必要的理論知識和現代管理知識,不斷研究和探索開發區檔案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成為適合檔案工作的復合型專業人才。

檔案員要相對穩定。人事變動和檔案交接時,應嚴格辦理交接手續。第十壹條開發區和進區單位檔案部門的基本任務:

(壹)制定本開發區和本單位的檔案工作規劃和制度,貫徹國家和地方有關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收集、整理、保管本單位及所屬非法人單位在各種活動中形成的檔案;

(三)指導本單位文件部門和業務部門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

(四)規劃、檢查、監督和指導下屬單位和參建單位的檔案工作;

(五)編制檔案檢索工具和匯編資料,開發檔案信息資源,做好檔案利用工作;

(六)努力采用先進技術和現代化設備,不斷提高檔案管理水平;

(七)執行有關保密和安全制度,確保檔案和檔案的安全;

(八)按照有關規定為轄區內各單位提供檔案業務咨詢、檔案保管等多種形式的服務。第十二條轄區內各單位應對各類檔案進行集中管理。對暫時不具備條件的企業(公司),在統壹管理的原則下,其會計檔案在壹定期限內由會計部門指定專人保管,其他檔案材料由本單位檔案部門集中保管。如果保管條件惡劣或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壞和不安全,應采取移交或保管檔案等措施,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第十三條開發區內的項目檔案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其授權的單位管理,並納入本單位集中統壹管理。第十四條入區各單位可根據自身運行機制和發展規模,建立具有管理功能的信息中心,采用現代化技術和設備,實行文件或檔案、信息、圖書壹體化管理,更好地開展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和咨詢服務。第十五條開發區在規劃和啟動階段,檔案工作應著眼於全面規劃和項目檔案管理。項目建設單位和進區施工單位要按照國家檔案局和國家計委頒發的《基本建設項目檔案暫行規定》的要求,采取公約、協議、合同等管理形式,確保檔案收集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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