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報紙、期刊、圖書發布廣告,利用印刷品發布煙草廣告,廣告管理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印刷品廣告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 印刷品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五條 印刷品廣告中不得出現新聞、報道及其他非廣告信息。第六條 印刷品廣告中應當具有“廣告”標誌,能夠使消費者辯明其為廣告。第七條 發布印刷品廣告,不得妨礙公***秩序、社會生產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規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發布印刷品廣告的場所或者區域不得發布印刷品廣告。第八條 廣告主發布含有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醫療、房地產、保健食品、化妝品內容的印刷品廣告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登記的印刷品廣告,應當委托廣告經營者向廣告發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跨省發布含有上述內容的印刷品廣告的,廣告主應當委托廣告經營者向廣告發布地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廣告經營者應當對受委托登記的印刷品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對廣告內容違法的印刷品廣告不得發布。第九條 申請辦理印刷品廣告登記應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壹)載明商品(服務)名稱、發布形式、時間、地點(區域)、數量的申請報告;
(二)辦理登記手續的委托代理協議書;
(三)廣告經營者營業執照和廣告經營許可證;
(四)廣告樣件;
(五)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證明文件齊備後七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登記文件要求的,核發《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第十條 發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應當向廣告經營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跨省發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由廣告經營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審後,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第十壹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依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後,應當按照登記核準的事項發布印刷品廣告。第十二條 廣告主發布印刷品廣告,必須標明產品(服務)生產商、經銷商及印刷企業的名稱、地址;由廣告經營者代理發布的印刷品廣告應當同時標明廣告經營者的名稱、地址。第十三條 發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前審查的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印刷品廣告,廣告主應當取得相應的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查驗廣告審查批準文件。第十四條 發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有關單位出具廣告證明文件的印刷品廣告,廣告主應當取得相應的廣告證明文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查驗廣告證明文件。第十五條 印制企業對含有違法內容的印刷品廣告不得印制。第十六條 凡發布於商場、藥店、醫療服務機構、娛樂場所以及其他公***場所的印刷品廣告,上述場所的管理者應當對屬於自己管轄區域內散發、擺放和張貼的印刷品廣告負責管理,對有違反廣告法規規定的印刷品廣告應當拒絕其發布。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內容違法的印刷品廣告,應當責令其改正,廣告內容嚴重違法的,責令違法當事人予以銷毀。對內容違法的印刷品廣告所宣傳的物品,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法律、法規規定對上述物品可以作扣押、封存、沒收等處理的,從其規定。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廣告發布內容同時違法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非法散發、張貼印刷品廣告的行為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