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經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具有生產條件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可以接受委托生產保健食品。
第三十三條 委托企業對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質量安全負責;受托企業應當保證其生產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範》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委托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在境內合法登記的企業法人;
(二)持有《國產保健食品產品註冊證》;
(三)具有與產品質量控制相適應的質量負責人;
(四)具有與產品經營相適應的儲存條件;
(五)建立相應的產品生產跟蹤、驗收交接、檢驗、出庫、銷售、回收、投訴處理等質量管理制度及記錄。
第三十五條 受托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持有與委托生產產品相同劑型的《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
(二)具有從原料到產品全過程生產委托保健食品的能力和條件;
(三)具有與委托產品原輔料、中間產品、成品質量標準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可追溯的產品生產質量管理制度;
(五)生產場地、設備和其他條件應當滿足同壹時期內生產品種和總量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 申請委托生產保健食品,委托企業與受托企業應當***同向受托企業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壹)保健食品委托生產申請表;
(二)委托企業與受托企業簽訂的委托生產合同,包括合同的基本要件、工藝流程以及原輔料、中間產品、成品的質量標準等;
(三)委托企業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的平面布局圖;
(四)委托企業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文件;
(五)申請委托生產產品的《國產保健食品產品註冊證》和委托企業的企業營業執照或合法登記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受托企業的《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標簽、產品說明書(樣稿),應標明委托企業與受托企業名稱、地址以及受托企業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號;
(八)委托企業、受托企業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九)跨省委托的,委托企業應當提供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意見。
第三十七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於受理後20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對委托企業與受托企業的生產現場進行檢查。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批準,並向委托企業核發保健食品委托生產批準文件,註明委托企業單位名稱、地址以及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產品名稱、批準文號、委托期限等內容,同時在受托企業的《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附頁上增加委托生產的保健食品名稱。不予批準的,應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原因。
跨省委托生產的,受托企業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將審查結果抄送委托企業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八條 委托期限最短壹年,最長不得超過受托企業持有的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委托期限應當與合同期限壹致。
第三十九條 委托企業不得將同壹產品在同壹期限內委托兩家及以上企業生產。不同產品委托不同企業生產的,應分別按規定申請。在委托期限內終止委托生產的,應當經委托企業和受托企業***同提出書面申請,受托企業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廢止委托生產批準文件,合同期未滿壹年的,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品種委托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