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4+7只是壹個代名詞,從這11個城市開始,醫藥行業開啟了壹個新的時代。簡單來說就是通過國家集中采購談判的方式來進行帶量采購,主要目的就是降藥價。這個政策落地和執行,為醫藥行業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改變。顯得前面某些省份或者城市搞的所謂“帶量采購”簡直就是過家家。從執行層面上看,基本超出各個參與者的心理預期。
法律依據:《關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擴大區域範圍實施意見》 第三條 主要政策措施:壹是帶量采購,以量換價。按照聯盟地區所有公立醫療機構、軍隊醫療機構和自願參加的社會辦醫保定點醫藥機構藥品用量年度藥品總用量的50%—70%估算采購總量,進行帶量采購,以量換價,形成采購價格,相關醫藥機構或其代表與中選企業簽訂帶量購銷合同。二是招采合壹,保證使用。聯盟地區各相關醫療機構優先使用中選藥品,並根據帶量購銷合同約定,在協議期內完成合同用量。三是質量優先,保障供應。中選企業是保障質量和供應的第壹責任人,相關部門加強全鏈條質量監管以及生產和庫存監測,確保藥品質量和供應。四是保證回款,降低交易成本。醫療機構作為藥款結算第壹責任人,應按合同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減輕藥企交易成本。嚴查醫療機構不按時結算藥款問題。文件堅持了國辦發〔2019〕2號文的配套銜接政策,形成“三醫聯動”政策合力:壹是探索試點城市醫保支付標準與采購價的協同,原則上對同壹通用名下的原研藥和通過壹致性評價的仿制藥,采用相同醫保支付標準。二是騰籠換鳥,推動公立醫療機構改革,允許公立醫院使用中選藥品形成的結余,用於醫務人員薪酬支出。三是鼓勵醫院使用質優價廉的中選藥品,加強對醫院和醫務人員的績效考核和宣傳培訓,促進科學合理用藥,保障患者用藥安全。在1年-3年的時間內,約定采購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平臺可以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掛網品種,但是同品種藥品通過壹致性評價的生產企業達到3家以上的,藥品集中采購不再選用未通過壹致性評價的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