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的範圍包括: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的,需要納入統壹管理的公共****、空間秩序管理、違法建設管理、環境保護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第三條 城市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源頭治理、權責壹致、協調創新的原則,采取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的管理模式。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合理劃分有關部門在城市管理中的職責;將城市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與城市發展速度和規模相適應。
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遂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河東新區管委會)是本轄區城市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市直有關部門開展城市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城市管理的具體工作,對村(居)民委員會的城市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第五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公安、環境保護、交通運輸、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經濟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管理相關工作。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公**** 交通等公共企業,應當承擔社會責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行數字化城市管理,建立數字化管理平臺,實現公共****、數據資源互聯互通。實行網格化城市管理,劃定網格區域,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細化管理責任,實現城市管理全覆蓋。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制定和實施村(居)民公約等方式,增強在城市管理中的自治功能,組織、動員轄區內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對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村(居)民、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有權進行勸導;勸導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有關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城市管理誌願者活動等方式參與城市管理工作,對城市管理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項 第壹節 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的要求,建設市政公用設施。
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完成後,應及時建立完善城市建設檔案,實現信息**** 享。
推進無障礙設施建設,為殘疾人等社會成員提供便利。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確定維護管理責任人,並向社會公布。在人口集中區域、危險區域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誌。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和海綿城市建設規範的要求,統籌推進新老城區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加強公園綠地建設,修復城市水生態、水資源,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第十條 地下綜合管廊應當同步配套消防、供水、供電、供氣、照明、通信、監控報警、通風、排水等設施。第十壹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便利、合理的原則,統籌規劃農(市)貿市場(攤位),完善配套設施。農(市)場交易市場(攤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合理安排功能區域,保持清潔,定時定點經營,不影響消防安全和其他公共**** 利益;
(二)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汙、汙水和垃圾汙染環境;
(三)活禽、活畜、水產品進行定點隔離 三)活禽、活畜、水產品定點隔離屠宰,並配備汙物(水)處理和消毒設施。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應當合理布局公共****。
公共****,應當設置明顯、規範、統壹的標誌,保持整潔。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向社會開放衛生設施。
使用者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廁所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共****、廁所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