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規定,食用農產品是指蔬菜、水果、未經加工的肉類等來源於農業、供食用的初級產品。食品中包含食用農產品,但考慮到我國在 2006 年已經制定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其中就包括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監督檢查等內容,為了避免法律之間因適用範圍的交叉而可能產生的沖突,本著兩法既有分工,又要相互銜接的原則,《食品安全法》第 2 條第 2 款作了規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相關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依照本法的規定執行"。根據這壹規定,食用農產品的管理屬於食品安全的範疇,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但並不是所有的食用農產品管理都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需要適用《食品安全法》管理的包括四個方面:壹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二是食用農產品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三是食用農產品安全相關信息的公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商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商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商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壹)生產經營的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三)生產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提示的轉基因食品的;(四)食品生產經營采購的貨值金額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不誤導消費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