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用毒性藥品:
指毒性劇烈、治療劑量與中毒劑量相近,使用不當會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藥品。
依據
藥品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實行特殊管理。管理辦法由國家院制定。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1988年12月27日國務院令第23號發布
毒性藥品管理品種
毒性藥品管理品種由SDA會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定。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規定了39個品種
分毒性中藥品種(28種)和西藥毒藥品種(11種)進行管理。
毒性藥品管理品種
毒性藥品管理品種由SDA會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定。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規定了39個品種
分毒性中藥品種(28種)和西藥毒藥品種(11種)進行管理。
毒性中藥品種
1、砒石(紅砒、白砒)2、砒霜 3、水銀
4、生馬前子 5、生川烏 6、生草烏
7、生白附子 8、生附子 9、生半夏
10、生南星 11、生巴豆 12、斑蝥
13、青娘蟲 14、紅娘蟲 15、生甘遂
16、生狼毒 17、生騰黃 18、生千金子
19、生天仙子20、鬧陽花 21、雪上壹枝蒿
22、紅升丹 23、白降丹 24、蟾酥
25、洋金花 26、紅粉 27、輕粉 28、雄黃
西藥毒藥品種
1、去乙酰毛花甙丙 2、洋地黃毒甙
3、阿托品 4、氫溴酸後馬托品
5、二氧化二砷 6、毛果蕓香堿
7、升汞 8、水楊酸毒扁豆堿
9、亞砷酸鉀 10、氫溴酸東菪莨堿
11、士的年
生產、收購、供應、配制計劃
年度生產、收購、供應和配制計劃由省級DA核準。
下達給指定的毒性藥品生產、收購、供應單位,同時抄報SDA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生產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生產計劃和自行銷售。
關於收購、經營企業
收購、經營企業由省級DA審批
2003年GSDA將對全省生產、收購、經營情況進行重新登記核準
關於毒性藥品生產
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
生產中防汙染,嚴防與其它藥品混雜
配料必須二人復核,詳細記錄每次生產的原料藥和成品數
稱量、標示量要準確
包裝容器要有毒藥標誌
關於毒性藥品生產
生產毒性藥品及其制劑,應監督投料
生產中的廢棄物,必須妥善處理,不得汙染環境
關於收購、經營
由指定的藥品經營單位負責
配方用藥由指定的藥店、醫療機構負責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醫療用毒性藥品藥品的收購、經營和配方業務
保管
收購、經營、加工、使用毒性藥品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保管、驗收、領發、核對等制度
劃定專區,嚴禁與其它藥品混雜
專庫、專櫃加鎖,專人保管
加工炮制
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典》
省級炮制規範
藥材應符合藥用要求方可供應、配方和用於中成藥生產
供應與調配
醫療機構憑醫師處方
藥店憑蓋醫療機構公章的醫生處方
處方量不得超過二日極量
處方應經藥師復核並簽字方可發藥
對未註明“生用”的應付炮制品
處方壹次有效,處方保存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