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系統加大對“四類藥品”追蹤隨訪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統做好實名登記工作。按照要求,零售藥店第壹時間將“四類藥品”購銷信息同步傳送所在縣藥品監管部門和防疫辦,防疫辦組織做好購藥人員的追蹤排查和隨訪工作。壹旦發現有發熱、幹咳、乏力、咽痛、嗅味覺減退、腹瀉等癥狀人員,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報告、處置。
疫情防控“四類藥”主要指退熱藥、止咳藥、抗生素和抗病毒藥品,品種主要包括解熱鎮痛藥、鎮咳藥、抗菌藥、抗病毒藥,說明書或標簽標識的“功能主治”“適應癥”標明有“散寒、祛寒、止咳、清熱、解毒、消炎、抗病毒”等字樣的中成藥、西藥制劑和中西藥復方制劑。零售藥店作為疫情防控監測預警前沿“哨點”,應對購買“四類藥品”的人員進行實名登記。實現“四類”藥品流向可追溯,為及時精準找到密切接觸人員提供準確信息,避免疫情擴散,並為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流行病學調查作基礎數據準備。力爭做到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壹百零六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並依法及時答復、核實、處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