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概述以自然人或者法人直接向日本特許廳提出申請。允許多類申請,商品分類實行尼斯協定。日本《商標法》規定,下述商標因設計沒有特點,而不予註冊:(1)用商品本身名稱表示的商標。(2)與“慣用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比如,日本清酒的“正宗”,最初是某個公司使用的商標,但久而久之制造同類商品的其它公司也用它來表示自己的商品,或作為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壹般顧客總是把這樣的文字或圖形同這種商品結合在壹起,使人不能辨別這是哪家公司的商品,這種“慣用商標”也不能註冊。(3)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商品的產地、銷售地、質量、原料、用途、數量、形狀、價格或生產、加工和使用方法以及時期的商標。(4)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常見姓名或名稱的商標,如“田中”、“池田”等。(5)極其簡單而常見的標記。如壹個日文字母或壹個英文字母。(6)其它使顧客不能辨認經銷商的商標。(7)與菊花徽章(日本皇室標誌)、國旗、勛章、聯合國或其它國際組織的標誌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及有害風俗的商標。商標註冊後連續三年不使用將有可能被他人提出撤銷。商標申請或註冊商標均可轉讓、許可。轉讓合同要求登記,不登記轉讓無效。許可合同不要求必須登記,但排他使用許可必須登記後方有效。商標專用權從註冊之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二、申請資料——以法人申請,附《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復印件1份;以自然人申請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1份;——申請人名義,地址中英文;——商標圖樣;——商品名稱和類別;——優先權聲明(如需要)。三、程序與時間商標註冊申請遞交到日本特許廳;形式審查階段。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備,必填項目是否填寫完整。如不符合要求,通知申請人更正;實質審查階段。審查商標是否滿足實質審查要求;通過實質審查,做出允許商標註冊的決定;未能滿足要求者發出駁回理由通知書,申請人對此出具抗辯書或理由書;交付註冊費用後,商標註冊權確立,商標權開始存在,予以公告,異議期兩個月;如果抗辯書或理由書不能消除駁回理由,駁回裁定成立;對裁定不服可以起訴;如果對起訴結果不滿,可向東京高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仍不服,可繼續向高級法院提起上訴。整個順利的申請註冊過程,約需10到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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