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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藥店需要什麽證件啊?

開藥店要具備這些條件:\x0d\1.營業場地不少於40平方米,倉庫不少於20平方米.至少要有壹個駐店藥師、壹個營業員(要高中以上或與藥學相關畢業的或經過藥監部門考核獲得上崗證的人員).\x0d\2.要申辦《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還要辦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藥店工作人員還要有健康證。新開的藥店要施行GSP認證,GSP就是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壹切都要按GSP模式運作。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x0d\(壹)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x0d\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x0d\2.擬經營藥品的範圍;\x0d\3.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x0d\(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x0d\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x0d\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x0d\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x0d\4.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註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x0d\(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x0d\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辦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x0d\(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後,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x0d\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x0d\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x0d\3.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x0d\4.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x0d\5.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設施、設備目錄。\x0d\(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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