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妝是行業用語,是指經藥線(渠道)專銷的功效性化妝品.經由醫師根據皮膚常見問題研發的皮膚保養品;藥妝與藥品的比較藥品1.有效成分濃度最高2.適用嚴重皮膚患者3.以「治療」為目的,會直接改變患者皮膚狀態,如:讓油性肌轉為中性肌,效果快速明顯,但有時有副作用。4.通路:醫生開處方後,到醫院或藥房購買。藥妝品1.有效成分濃度次於藥品2.敏弱、受損、輕微皮膚炎、壹般人皆可使用3.介於兩者之間,具修復、輔助藥品的效果。不若藥品刺激,會稍微改變皮膚表面狀況,但仍溫和。4.通路:醫院、藥房、藥妝店,有專業醫師、藥師在旁。藥妝的歷史藥妝壹詞須從這個字的起源講起。在美國西元1938年法律條文中,為美容品所下的定義是,使用美容品之後,不能對皮膚結構造成任何影響。基於這個觀點,所有用在皮膚上的產品,不能含有藥物對人產生影響。直到西元1961年美國美容化學協會的創始人雷蒙·克裏曼,在八零年代推廣藥妝的觀念不遺余力。美國這種狹隘的法律觀念,使得某些美容品像是抗頭皮屑劑、防曬乳、防蛀牙軟膏就被視為OTC藥品,就像皮膚科壹樣只能用塗的。有些公司大多與美國紅十字會合作,大力推廣「藥妝」這個概念,將介於化妝品與藥品之間這種歐盟早就合法的藥妝品,像是有除皺效果的產品引進歐洲。由於藥妝的概念在歐洲不被視為有必要推廣,才不見這趨勢風起雲湧。具有美容效果的範圍應涵蓋「外用」、「防護」概念和「情況良好」等定義。「藥妝」這觀念要是能多加推廣的話,相信立法者會對吹噓不實的產品,投入更多心力去思考,如何界定這些產品。也許壹方面隨著產品註冊、通過GMP檢測後制造,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稅額會增加;但另外壹方面,跟美國的情況很類似,立法者今天在歐洲也許將化妝品以相當的稅額列入為同壹類,連皮膚科醫師亞伯·克裏曼都不認為,有將藥妝歸於歐盟法律條文之列的必要。98年他在赫爾辛基參加歐洲皮膚科會議就曾這樣表示過。在美國他則大力鼓吹「效能」、「功效」等美容概念,跟歐洲的化妝品廠商、專家學者意見則不謀而合。藥妝店顧名思義,藥妝店和化妝品商店相比,商品更為全面,除了壹般市面上的化妝品之外,還賣各種藥品。但藥品也多以保健品居多,真正意義上的藥物以感冒,腸胃病等常見小病藥物為主。在日本,這種藥妝店很多,相反專門的化妝品商店和藥店卻並不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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