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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

第壹條 為了有效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參照《國務院關於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的實施意見》的職責劃定,設區的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是防範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發生失職、瀆職行為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壹)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農機安全事故;

(四)重大建築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五)重大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安全事故;

(六)煤礦和其他礦山重大安全事故;

(七)煤礦和其他礦山重大安全事故;

(八)煤礦和其他礦山重大安全事故;

(七)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

(八)有組織的群眾性集體活動和公眾聚集場所重大安全事故;

(九)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設區的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範工作不力,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重大安全事故涉及的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行政措施,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負責防範本行政區域或者職責範圍內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並在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及時妥善處理。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開壹次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制定並落實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對策,每半年向上級政府專題報告壹次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重點行業、重點單位、重點場所的安全責任、防範措施,進行嚴格檢查。

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長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給予政府分管副職領導和部門主要負責人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制定事故應急預案,經政府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未制定應急預案,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影響應急救援工作的,由政府主要領導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普查、登記、分類、建檔,並逐壹評估,提出治理方案,落實治理措施;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停產、停業、停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不落實治理措施或者措施不力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對政府主要領導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範圍或者職責範圍的,應當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在內的緊急措施。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調查。

未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或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未采取應急措施的,對政府主要領導或者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或者記過的行政處分。第十條 負責行政審批的行政部門或機構,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審批發放生產、經營、使用等許可證的,對負有主要責任的部門或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行政審批工作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弄虛作假、騙取審批或者與行政審批工作人員串通、勾結騙取審批的,給予當事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未依法取得審批,擅自從事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機構發現或接到舉報不予查封、取締的,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吊銷其主管部門或機構的營業執照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降級或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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