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聲明和律師函的區別有對象不同、目的不同。律師函是律師事務所向特定對象發送的文書,律師聲明是律師事務所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布的文書。律師函的內容是讓送達對象作出或禁止作出壹定行為,律師聲明的內容則是對某事進行公開表態或說明真相。律師聲明的主要目的是公開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防止招搖撞騙。次要目的是對潛在的侵權人或者正在侵權的侵權人提出警告,起到警示作用,還可以起到宣傳教育作用。律師函和律師聲明二者相比起來,律師函更加嚴格且嚴肅,目的是通過律師表明權利人的主張,對侵權或者違約行為的性質、後果、法律責任等進行法律闡述,使責任人清楚其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需要查明的事實內容不同。律師函通常可以起到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律師聲明則主要是起到警示、提醒的作用,不會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對於律師來說,律師聲明也是壹份法律文件。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三條 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收到律師函怎麽處理
收到律師函可以考慮和對方協商,或者自己也做好打官司的準備。律師函是表明對方已經對當前的糾紛準備訴訟到法律的壹個提前告知。律師函本身不會產生法律後果的,只是壹種警示。律師函壹般被視為訴訟威脅,可能是當事人為了取得談判優勢而向對方施壓,逼迫對方主動求和。也有可能是當事人對沖突解決喪失信心,而發出的訴訟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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