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門診報銷
(1)普通門診報銷比例50%,每人每年報銷封頂80元;
(2)門診觀察每天30元以上,每年最高報銷1000元;
(3)門診大病、肝硬化、腦血栓及腦出血後遺癥、類風濕性關節炎(活動期)、股骨頭壞死、高血壓合並並發癥、糖尿病合並並發癥、肺心病合並並發癥報銷50%、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器官或組織移植抗排異治療、白血病、重性精神病、先天性腎上腺皮質增生癥、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退癥、報銷封頂線為每人每年 1 萬元的患者;惡性腫瘤、尿毒癥、血友病患者報銷封頂線為每人每年3萬元。
(2)住院報銷
(1)鄉級住院報銷起付線為200元,報銷比例為85%。
(2)縣級(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報銷起付線為500元,報銷比例為70%。
(3)市級(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報銷起付線為700元,報銷比例為55%。
(4)省級(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報銷起付線1000元,報銷比例50%。
(5)經縣級新農合經辦機構同意轉診備案並在除市級、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以外的縣外醫療機構住院的,統壹報銷起付線為1000元,報銷比例為40%,保底報銷比例為20%。
(6)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中藥材和針灸、推拿、拔罐、刮痧等非藥物非手術療法的報銷比例在原報銷比例基礎上提高10%。德州市市縣級中醫醫院、婦幼保健院起付線降低200元,報銷比例在原報銷比例基礎上提高5%。
(7)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天性**病、終末期腎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耐多藥肺結核、血友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腦梗塞、結腸癌、直腸癌等市、省級重大疾病。新農合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費用報銷比例為70%。
(8)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傷害,除《山東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診療項目目錄》規定不予報銷的項目情形外,統壹住院報銷起付線為1000元,報銷比例實行分段報銷原則,參合人員年齡在16周歲(含16周歲)至60周歲之間的,報銷比例為20%;低於 16 周歲、高於 60 周歲(含 60 周歲)的,報銷比例為 20%。16周歲以下,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報銷比例為30%。
(9)參合孕產婦住院自然分娩和剖宮產統壹實行定額補償,自然分娩500元,剖宮產1000元。
(10)參保人員在同壹周期、同壹醫療機構多次住院的,第壹次扣除起付線,第二次扣除起付線的50%。
參保人員門診、住院累計報銷封頂線為每人每年20萬元。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如何報銷
依托全省醫保網絡和設備平臺,在各設區市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化運行平臺,在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費用結算中心,以縣為單位統籌結算參合農民住院費用,實現農民群眾就醫即時報銷。在全省建立全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數據備份中心和異地數據交換中心。
但值得註意的是,住院才能報銷,門診不能報銷。報銷所需手續有:
1、住院病歷
2、費用清單
3、住院發票
4、疾病診斷書
5、出院小結
6、身份證、戶口本
7、合作醫療本(或卡)
8、轉院手續
9、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本
。
8、轉院手續或證明(單位兼職證明或急診證明)
不納入新農合報銷範圍:
(壹)非本統籌地區醫院門診醫療費用(特殊病種門診治療費用除外)、不按規定就醫和自購藥品所發生的費用;
(二)違反計劃生育醫療費用政策規定的計劃生育措施費用;
(三)鑲牙、正畸、驗光、助聽器、人工器官、美容、整容矯形手術、康復性醫療費用(如:鑲牙、正畸、驗光、助聽器、人工器官、美容、整容矯形手術、康復性醫療費用(如:鑲牙、正畸、驗光、助聽器、人工器官、整容、整容矯形手術、康復性醫療費用(如:鑲牙、正畸、驗光、助聽器、人工器官、整容、整容矯形手術、康復性醫療費用)。g.,氣功、按摩、推拿、理療、磁療等),以及各種類型的醫療保險。
(三)住院期間的各種陪護費、就診交通費、會診費及其他雜費;
(四)因人身傷害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醫療費用;
(四)因人身傷害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醫療費用;
(五)因人身傷害依法不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醫療費用。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等依法由第三者責任承擔的傷害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五)因自殺、自殘、吸毒、戒毒、打架鬥毆等違法行為以及家庭成員故意傷害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六)出國(境)或在港、澳、臺地區逗留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七)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不予報銷的藥品和項目;
(八)區醫療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不予報銷的費用。
為此,國家衛計委印發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聯網結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工作規範(試行)》,使農民實現異地住院直接結算。
新農合是指在政府組織引導下,由農民自願參加,並由個人以及集體和政府多方面出資為主的醫療統籌的農民醫療互助**** 救助制度,所以這個是有壹定的報銷標準的,壹般如果是在省外的非定點醫院報銷比例是在45%左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家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