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藥品分為甲類和乙類..
甲類藥品是指全國基本統壹,能夠保證臨床治療基本需要的藥品。該類藥品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標準支付。
乙類藥品目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自身情況進行調整。此類藥品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前,由職工按壹定比例支付,並按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標準支付。
下列藥品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物。
壹些可以入藥的動物和動物器官,幹(水)果。
用中藥材和中藥飲片釀造的各種酒制劑。
各種藥物中的水果味制劑和口服泡騰劑。
血液制品和蛋白制品(特殊適應癥及急救和搶救除外)。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藥品。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57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