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寧市(船山區、安居區、蓬溪縣、射洪縣、大英縣)2016四川省遂寧市工傷事故傷殘賠償標準:
第壹,醫療保險福利
(1)醫療費用-[條例第三十條]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要求:(1)在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二)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糧食補貼-[條例第30條]
1,標準:本單位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住宿和交通費用-[條例第三十條]
1,標準:本單位員工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2)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應提交經辦機構認可。
(4)康復治療費-[條例第三十條]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要求:(1)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二)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5)輔助器具費用-[條例第30條]
1,標準:按國家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
(6)停止帶薪工作-[條例第33條]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帶薪停工期限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2)停工留薪後需要治療的勞動者,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7)生活護理費-[條例第三十四條]
1,標準: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有的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2)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
二、傷殘保險待遇[條例第35-37條],[川府發〔2003〕42號八]
壹級:
1,壹次性傷殘津貼:27個月本人工資;2.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的90%按月發放。
第二級:
1,壹次性傷殘津貼:25個月本人工資;2.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的85%按月發放。
第三級:
1,壹次性傷殘津貼:本人23個月工資;2.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的80%按月發放。
第四級:
1,壹次性傷殘津貼:21個月本人工資;2.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的75%按月發放。
第5級:
1,壹次性傷殘津貼:18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的70%按月發放;
3.解除勞動關系: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4個月統籌工資,傷殘就業補助金,60個月統籌工資。
6級:
1,壹次性傷殘津貼:16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的60%按月發放;
3.解除勞動關系: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2個月統籌工資,傷殘就業補助金,48個月統籌工資。
第7級:
1,壹次性傷殘津貼:13個月本人工資;
2.壹次性工傷醫療和傷殘就業補助金:36個月統籌工資。
第8級:
1,壹次性傷殘津貼:11個月工資;
2.壹次性工傷醫療和傷殘就業補助金:26個月統籌工資。
第九級:
1,壹次性傷殘津貼:本人9個月工資;
2.壹次性工傷醫療和傷殘就業補助金:16個月整體工資。
第10級:
1,壹次性傷殘津貼:本人7個月工資;
2.壹次性工傷醫療和傷殘就業補助金:10個月整體工資。
三。工傷死亡保險金-[條例第39條]
(1)喪葬補貼
標準: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喪偶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月增加10%。
3.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
4.供養親屬範圍:關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的規定。
5、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死亡職工的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3)已經死亡的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4)因工死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
(五)已經死亡的職工的父母,其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年滿55周歲;
⑥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子女,其孫子女年齡在18周歲以下;
⑦因工死亡員工父母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兄弟姐妹年齡在18周歲以下。
6、停止享受養老待遇。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就業或者參軍的;
(三)死亡職工的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者組織收養的;
⑤死了。
(3)壹次性工傷死亡賠償金
1,標準: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1)因工傷在帶薪停職期間死亡的殘疾職工,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二)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中的喪葬補助金和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四、因工傷亡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失蹤-[條例第四十壹條]
1.職工因公外出發生事故或者搶險救災期間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常發放工資。
2.從第四個月起停止發放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職工,有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例第2條]
2.職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接受治療,並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並或者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繼任單位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4.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5.職工在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和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賠償措施。
6.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享受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3-6[《條例》第三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