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可以免予處罰。壹是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規定了食品經營者的進貨檢驗等義務。比如,食品經營者在采購食品時,應當查驗供應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供貨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並保存相關憑證。二是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經營者負有舉證責任,必須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不知道所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比如購買時留存的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但是,如果有相反的證據證明經營者知道,就不能免除處罰。第三,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經營者應當提供進貨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以便追溯源頭,查處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者。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經營者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並依法處理。同時,食品經營者不免除民事責任,因食品不合格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消費者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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