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並支付相關費用。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樣檢驗。定期檢驗主要是指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責範圍和監管工作的需要,作出明確規定和安排,在確定的時間,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不定期抽樣檢驗主要是針對特定時期的食品安全形勢、消費者和有關組織反映的情況,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定期抽樣檢驗的基礎上,不定期地對某壹類食品、某壹生產經營者的食品,或某壹區域內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時,應當將購買的樣品送食品檢驗機構檢驗。首先,抽樣檢驗的樣品應在市場上或食品生產經營者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抽取,而且是經生產經營者檢驗合格的產品,以保證檢驗結果的公平和代表性。其次,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食品檢驗機構要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並依法進行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食品安全法》實施前經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食品檢驗機構,可依照本法繼續從事食品檢驗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