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人捐贈的圖書、音像制品和其他文化產品不得含有危害受益人身心健康的內容。第七條捐贈的設備、儀器在使用過程中,捐贈人自願提供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按捐贈物品處理。第八條捐贈人有權對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進行查詢和投訴。第九條捐贈人要求為其捐贈的項目留名、更名或者立像紀念的,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國家對捐贈的公益項目的命名或者雕像紀念有特別規定的,按照規定辦理。第十條受贈人應當對捐贈款物進行登記,為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並填寫捐贈款物清單,報主管部門備案。
用於緊急救助等事項的捐贈,受贈人可以提前接受捐贈,並在事後壹個月內辦理手續。
價值人民幣65438+萬元以上的捐贈,受贈人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捐贈報告表、捐贈意向信息或者捐贈協議,並根據捐贈人意願,由受贈人制定專項管理措施。第十壹條受贈人必須根據實際捐贈情況,制定捐贈款物的使用計劃,依法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向主管部門報告。
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應當對公益性捐贈實行年檢制度,於每年第壹季度向主管部門提交上壹年度的年檢報告及相關材料,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受贈人應當定期對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進行自查,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財務審計,並將自查和審計結果向捐贈人和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三條受贈人應當在銀行開立捐贈外匯或者人民幣的專用賬戶;如需外匯調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四條捐贈人和受贈人可以簽訂協議,約定捐贈物品的保管、運輸等必要費用。沒有約定的,由接收方負責。受贈人確有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將幫助解決。第十五條對易碎、易腐的捐贈物資,為了減少損失,經捐贈人同意,可以直接發放給受益者,並按規定逐級上報備案。
捐贈救災物資采購應體現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節約成本,降低采購成本。第十六條對可以重復使用的捐贈救災物資,民政部門和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回收制度。
捐贈物品報損的,受贈人應當根據相關業務部門出具的物品失效、過期、變質、損壞的證明,報主管部門處理。第十七條受贈人經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出售難以儲存、運輸且超過實際需要的捐贈物品;當地有關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提供銷售場所,有關部門應當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銷售所得將用於捐贈目的。第十八條受贈人的主管部門對受贈人行使下列監督權:
(壹)負責對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年度檢查;
(二)引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非營利機構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章程開展捐贈工作;
(三)協助登記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受贈人的違法違紀行為。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益性項目,計劃部門應當優先立項;所需土地屬於國有的,經國土部門依法批準,可以劃撥方式提供;有關單位應當對供水、供電、通信等配套設施給予優惠。第二十條因城鄉建設需要拆遷捐贈的公益項目,受贈人應當事先告知捐贈人,並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補償。第二十壹條救災捐贈在辦理權屬轉移手續、評估和公證時,免收各種費用;需要訴訟時,由各級人民政府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第二十二條以救災為名的慈善演出、義賣、街頭募捐等社會募捐活動,除紅十字會外,必須經當地民政部門批準。所得款物全部用於救災,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進行全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