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要監督指導第三方平臺建立健全藥品網絡銷售管理體系,建立藥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建立並實施藥品質量安全、藥品信息展示、處方審核、處方藥實名購買、藥品配送等制度;督促指導第三方平臺對藥品銷售行為開展動態監控;督促第三方平臺對藥品網絡銷售企業資質進行認真審核把關,建立登記檔案,確保持續具備質量安全保證能力;處方藥銷售主頁面、首頁面不直接公開展示處方藥包裝、標簽等信息。
法律依據
《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第七條 從事藥品網絡銷售的,應當是具備保證網絡銷售藥品安全能力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藥品經營企業。中藥飲片生產企業銷售其生產的中藥飲片,應當履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相關義務。
第八條 藥品網絡銷售企業應當按照經過批準的經營方式和經營範圍經營。藥品網絡銷售企業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僅能銷售其取得藥品註冊證書的藥品。未取得藥品零售資質的,不得向個人銷售藥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具體目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不得違反規定以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個人贈送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
第九條 通過網絡向個人銷售處方藥的,應當確保處方來源真實、可靠,並實行實名制。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與電子處方提供單位簽訂協議,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方審核調配,對已經使用的電子處方進行標記,避免處方重復使用。第三方平臺承接電子處方的,應當對電子處方提供單位的情況進行核實,並簽訂協議。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接收的處方為紙質處方影印版本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處方重復使用。
第十條 藥品網絡銷售企業應當建立並實施藥品質量安全管理、風險控制、藥品追溯、儲存配送管理、不良反應報告、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藥品網絡零售企業還應當建立在線藥學服務制度,由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開展處方審核調配、指導合理用藥等工作。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數量應當與經營規模相適應。
第十壹條 藥品網絡銷售企業應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企業名稱、網站名稱、應用程序名稱、IP地址、域名、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等信息。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報告。藥品網絡銷售企業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藥品批發企業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網絡銷售企業為藥品零售企業的,應當向所在地市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藥品網絡銷售企業應當在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其藥品生產或者經營許可證信息。藥品網絡零售企業還應當展示依法配備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的資格認定等信息。上述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第十三條 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展示的藥品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合法。